香吉公寓业主质疑开发商在《物权法》实施前抛售车库
实习生 张胜波 本报记者 翁浩浩
“最近,我们香吉公寓的好多住户接到开发商打来的电话,问要不要买地下车位,开价都很便宜,我怀疑这是开发商想在《物权法》实施前抛售地下车位。
事件 “卖车库”引出业委会公告
这两天,该小区的几幢居民楼单元门口张贴着一纸《香吉公寓业主委员会公告》(见图),针对车位买卖一事请大家不要轻易行动,业委会将代表全体业主,以《物权法》为武器,与开发商交涉,最大限度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公告》引起众业主的议论。
该业委会委员杨先生对《公告》的由来很清楚。他回忆,大约一个星期前,小区2幢一单元住户韩先生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开发商,询问他要不要买地下停车位,只要花七八万元就可以了,绝对划算。
之后,又有十几家住户接到同样的电话,他们向业委会作了反映。
“这简直就是大甩卖嘛!我们小区的地下车位,至少也得十四五万元一个吧。”杨先生闻讯,就觉得此事可能与马上要实施的《物权法》有关。于是,业委会立刻采取措施,贴出了公告。
业主 地下车库应归住户所有
“2003年,香吉公寓交付使用时,我们曾问过开发商,这地下车库是谁的,开发商明确回答是归全体住户的。”不过,杨先生说,当时双方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留下文字凭证。
2004年,开发商开始向住户们出租地下车库的停车位,曾引起业主们强烈反对,甚至还惊动了110。
2005年,开发商以14万—15万元一个的价格,卖掉了28个地下停车位。
“我们小区有点特殊,地面上除了绿地和消防通道,没有停车的空间,300多户住户要想停车只有去地下停车库的80个泊位。同时,开发商也拿不出地下停车库的产权证明。因此,地下停车库应该归我们全体住户所有,由物业公司决定是否收费。”杨先生说。
开发商 我们有权出售地下车库
开发商杭州二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位张先生对此予以否认:“我们从来没有给业主打过买车库的电话。即便我们要卖车位,也是完全合法的。”
张先生给出几大理由: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有权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同时,地下停车库原来是地下防空设施,应该归开发商所有,“根本就不需要什么产权证明!”
建委 地下车库归属历来有争议
“地下车库的归属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有争议,原因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作依据。”杭州市建委房产开发处的相关负责人说。
对于机动车库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前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只是对建设标准作出规定和要求,对其权属没有明确的界定。
2005年1月出台的《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也只是对住宅区停车泊位的10%临时停车泊位作出了权属规定,但这对于2003年竣工的香吉公寓项目已经不具备追溯效力。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只是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而《物权法》也只是明确,今后地下车库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因此,目前,杭州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不能做出地下车库产权证的情况下,和业主签订车库的租赁合同,用来收回投资。
观点 以后车位定价要和业主商量
不过,有几位业内人士认为,按照《物权法》的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一般能卖的产权车位都在建筑物地下,也就是说应该属于《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中的“共有部分”。
这是否意味着,今后即便是开发商能拿来卖的产权车位的定价问题,也应该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商量确定,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开发商单方面来定?
呼吁 《物权法》实施细则尽早出台
楼顶、露台、电梯间、物业用房等在住房以外又和住房息息相关的部分该归谁所有,应由谁来管理?开辟地上车位出租,该不该收业主的租金?诸如此类关系业主切身利益的问题,《物权法》都作出了规定,明确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
而地下车位也是为住宅服务的,如何具体体现业主优先购买以及保障业主的停车权益,不少法律界人士也希望在物权法颁布后,有关部门能作进一步细化。
新闻链接
前不久,广州市的不少小区掀起了卖车位热潮。广州某花园小区内共有450个车位,其中有400个车位属于地下车库。业主们原来一直以租用的形式使用这些车位。但最近,开发商突然以18万元到22万元不等的价格公开售卖车位,导致业主无法正常停车,引起了业主强烈反对。(03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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