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源于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彻底清除腐败痼疾要做长期而全面的制度性努力,即通过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改变腐败活动的成本收益状况,把腐败活动的私人收益和惩治腐败的社会损失都降低到最小。
目前,现实中越来越呈现出有规则的、有组织的甚至制度化的“社会腐败网络”:一方面,腐败现象激起了人们的普遍反感、甚至公愤;另一方面,人们又觉得腐败在日常生活中似乎无处不在,不适应就很难取得成功。
因此,反腐败在更进一步的意义上是要反“社会腐败网络”,这方面的制度性努力则包括:
其一,必须努力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透明度。寻租或腐败的蔓延是与信息不对称相关的,正是由于信息不完全,有些人可以在某些地区或局部市场上建立起垄断力量,这样,即使表面上市场是竞争性的,市场均衡也不可能达到均衡。如果政府能够通过民主的投票制度、严明的立法司法执法制度、严格的公务员制度、公开的新闻制度等各种安排来传递人们相互间的信息,则可大大减少寻租活动。
其二,减少政府干预,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干预越多,政府官员权力越大,官员设租和寻租越是便利。因此,减少政府对市场交易的不适当压抑、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和透明度、健全法制等办法来减少地下经济活动。具体的,一方面增加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公务员的待遇,加强监督考察;另一方面使原先对公务员的暗中贿赂转化为对快速有效服务的合法收费。
其三,调整制度结构,促使人们由寻租活动转向生产性活动。为此需要减少可能引起寻租的政府干预,如关税、配额、价格上限、价格支持、对生产或消费的补贴等;明确界定产权,通过专利、版权等制度保护科技发明者的权益,鼓励企业公平竞争以获取正常利润;改革投票、选举和政治决策制度,加强法制,促使公民普遍参与和监督,提高寻租活动的发现概率和惩罚力度,极大地增加寻租成本。这样,人们的理性选择才能指向生产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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