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后,有偿失物招领“合法”了,但也有市民质疑是否与传统美德相悖
本报记者清泉
核心提示:
今年三月,全国人大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即将实施的新法明确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在归还时有权索取酬金。
然而,争论并没有就此停止。“一分钱”的童谣影响了整整一代人,当《物权法》颁布,教师、学者、法律专家……所有的人都不得不重新审视从前的观念。有偿失物招领是法制的进步,还是见利忘义?酬金多少才算合适?正常保管与恶意侵占失物又该如何界定?
石市有家“有偿失物招领”中心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首许多人打上幼儿园起就会唱的童谣,深深地影响了一代人。然而,当时间跨入2007年,一切似乎正在悄悄改变。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即将实施的新法明确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物在归还时有权索取酬金。听到这个消息,王先生很兴奋。他说,他的公司经营的业务,终于有法可依了。
三年前,石家庄市唯一一家“有偿失物招领中心”在一片“声讨”中成立,王先生就是这家公司的老板。三年来,从最初的成立到后来一度“举步维艰”,王先生从来都没有离开过媒体和人们关注的视线。
“把捡到的东西交到我们这来的大部分是出租车司机。以前,我们曾向全市的出租车司机发出过3000多张宣传卡。经过多方寻找,有的已经物归原主,有的一直都没人认领。每年的业务成交量不算多,大概在100件左右吧。”打开铁皮柜,王先生的“失物招领箱”存货不少,皮包、钱夹、身份证……每一件都有自己的编号和封存袋。
从“名不正言不顺”到“有法可依”
“总的来说,这几年我们花在宣传上的投入与收入不成正比。即便找到了失主,我们不好意思也不知道该怎么多收人家钱。”王先生的公司尽管没有遇到竞争,却一直做的“不算太好”。用他自己的话说,他们是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虽然经营许可证上写着经营范围是“有偿失物招领”,可总让人觉得,这个业务做得有点名不正言不顺。
记者日前在王先生的“失物招领中心”看到,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中,明确写着:具体收费双方协商。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其中的一部分费用。说明白点,就是“中介费用”。王先生说,当时在制定收费标准时,的确让物价部门感到挠头。
“现在好了,《物权法》一颁布,我们的业务终于有法可依了。我想,以后会越来越好。”王先生高兴地说。这些年不管公司多不景气,他一直坚持着。公司没有垮掉,终于等来了“有法可依”的一天。从这一点来看,王先生觉得自己是成功的。
拿了酬金就不“文明”了吗?
张先生是省会的一名普通“的哥”,曾经因为将乘客的遗失物品交到王先生的公司而领取过150元的酬金。
张先生说,他觉得把东西还给失主时,应该得到一些合理的报酬。《物权法》的出台,正是保障了拾得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每次他“将失物送还的过程中都耽误了正常的营运,影响了收入”。所以,他选择把乘客遗失的物品送到“有偿失物招领中心”,而不交给出租车公司。
“我觉得要不要报酬得看情况。如果对方丝毫没有感激之心,对你所做的努力感到理所应当,就应该要报酬;假如对方很客气,对你心怀感激,物品价值又不是很重,要不要报酬就两说了。反正我选择把捡到的东西交到‘有偿失物招领中心’,省得打嘴官司。如果交到公司的话,就一分钱报酬都没有了。”
“我觉得有点乘人之危敲竹杠”
市民王楠女士有着与“的哥”张先生截然不同的看法。
去年元旦前,王楠女士一家到商场购买了一些准备送给亲戚朋友的礼物。打车回家后,才发觉刚买的两条好烟和一个电暖壶落在车上忘了拿。根据出租车发票上提供的出租车公司号码,好不容易才联络到当天的出租车司机。司机却说,已经把东西交到一个“有偿失物招领中心”了。
“我们从那个私人办的‘有偿失物招领公司”领过东西,付了200元报酬。当时他们说这钱是司机要的,我什么也没说就给了钱。他们在记录表上写下了‘失主通情达理’之类的话,但其实我心里感觉很不好。我觉得帮我找回了东西是得感谢人家,但是这样直白地要钱,就有点乘人之危的意思了,有点敲我竹杠的嫌疑。”
“文明使者”精神值得弘扬
省会的另一名“的哥”宋先生,在听记者讲完王楠女士的遭遇后笑了起来,他说:“她怎么那么倒霉,碰上了那样的司机。我和我那帮哥们儿早听说过捡人东西能拿报酬的事儿,可我们从来都是无偿地把东西还给人家。为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那样做事不地道!要是怕影响正常收入可以把东西交到车队(出租车公司),举手之劳,干吗要人家钱呢?”
石家庄市运管处组织人事处处长杨涛表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的物品”,是市运管处在1996年“争做文明使者”活动中向全市出租车司机发出的号召。如果司机将乘客遗失的物品交到出租车公司,公司一般会在找到失主后,无偿地将东西归还失主。
杨处长说:“大部分司机都积极响应号召,将失物主动归还失主或交到公司。出租车行业是石家庄市的窗口行业,在全国口碑都非常好。至于《物权法》颁布之后,公司归还失物是否也变为有偿,目前还没有说法。但我个人认为,‘文明使者’的号召还应该继续,这种精神仍然值得弘扬。”
声音
经济学家:“与道德相悖”是对《物权法》的误读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田学斌:《物权法》与传统道德并不相悖,反而是在鼓励人们拾金不昧,积极寻找失主。
因为,遗失物品归还原主,拾取人就要向有关机构报告,要与失主联系,还要对物品进行必要的保管等等,都要付出时间、金钱和精力。发生的费用如果不能得到补偿,拾取人物归原主的积极性必然大打折扣。
现行法上设置了这样一个制度,就是推动他人在拾得遗失物以后能够有动力去寻找失主。我们要区分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不能拿道德的标准去评判我们法律规则。法律是一种底线伦理,或者说是最底限度的道德要求。不排斥你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你有权要求别人支付报酬,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也完全可以放弃。你可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法律和道德在拾金不昧问题上并不冲突。
法律专家:“拒不归还”属于侵占
河北张承敏律师事务所周敏律师:根据《物权法》中规定,拾得人收取酬金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定,以合理必要为限。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但不能拒不归还。
合理必要费用指的是因为丢失物品保管而引发的成本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对于合理费用,失主应支付;不合理的,失主也有权拒付。同时,拾得人也要承担相关的保管义务。
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拾得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取得酬金,但是不能将失物据为己有。周律师说:“因协商不成拒不归还失主是违法的,已经构成敲诈或侵占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因此说,《物权法》是在保护失主和拾得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论坛
《物权法》规定,拾得者侵占遗失物的,无权索要报酬和保管费。但究竟什么是侵占,什么是正常的保管,两者如何界定呢?若拾得人并不积极去寻找失主,而是等待失主悬赏呢?
——牛清公务员
将拾到的财物交还给失主或者上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有偿失物招领是见利忘义,是道德的退步,甚至有可能成为变相的敲诈勒索。我曾经丢过钱包,后来被出租车公司无偿地还了回来。我们的社会,太需要这样的正气了。我们应当向所有拾金不昧的“文明使者”致敬。——赵兴国事业单位职员
《物权法》恰恰在拾者与失者间架起了失物信息沟通的平台。现实中拾者无法将失物还给主人,一是拾者缺少失物人的信息,二是拾者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去寻找物品的主人。
——李女士教师
一直以来,拾金不昧都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甚至成为衡量人道德素质的一个标准。古时乐羊子将在途中捡到的一块金饼据为己有,被妻子称“拾遗求利,以污其行”,并认为此行为比“饮盗泉之水”、“受嗟来之食”更不堪。想请教一下,今后再讲到这篇课文时是不是该与时俱进地讲。是不是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儿应该把失物交给家长呢?——苏海滨中学语文老师
相关法规
《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七条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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