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办学校资产监督与办学风险防范,济南市日前出台《关于对部分民办学校办学注册资金实行承诺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对部分民办学校办学注册资金实行承诺监管制度。
《意见》规定,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拟新建职业与成人中专学校、中小学等学历教育学校,其校舍(含土地)产权必须为学校自建、自有并过户到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下。
两类情况下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将被列为受监管对象:一是学校租赁校舍办学或者校舍产权(含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学校集体(以审定的学校名称为准)所有者;二是学校自有、自建校舍(含土地使用权),但其评估价值低于规定的办学出资数额者。承诺监管数额标准为:非学历高校、已建职业与成人中专学校和中小学25万元,其他业余或培训学校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