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中核集团合肥纺织纤维总厂,作为我省首家宣布政策性破产的央企,成功实现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的软着陆。对该厂进行收购重组的省旅游集团利用依法收购的资产,又注入新资源,组建成立安徽安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完成外贸内衣生产加工项目的法人登记,成立安徽安邦制衣有限公司,又为原合纺纤厂职工提供了良好的再就业平台。
简单拍卖严重浪费社会资源
当一个企业濒临破产,申请递交到法院,并被法院受理之后,接下来就是对于破产财产的变现,以清偿债权。按照2002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因此,法院通常的做法就是简单地将破产企业资产进行简单的剥离,进行拍卖。这样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厂房、土地卖价很高,而机器设备和企业无形资产却有可能极大地贬值,甚至遭到废弃。
对此,连续12年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合肥市中院民三庭的朱国全法官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尽管效益好、产品有市场,但由于市场风险无处不在,流动资金的暂时短缺导致企业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将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简单粗暴地将该企业进行破产分割,对整个社会资源将是一种严重的浪费。”
自治原则有助突破法律局限
如何更好地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使社会资源不致因企业破产而被浪费?即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生效的新《破产法》给出了答案,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对破产财产的变现形式,作出了变数规定“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这是法律的一个进步,从而更加符合“债权人自治原则”。而此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皆规定变现破产财产要以“拍卖”方式进行,当然,法律之所以规定以更为公开透明的方式变现破产财产,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杜绝破产领域的腐败。
可如此的规定也会使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工作简单化,往往为了追求结案率,对企业是“一拍了之”,造成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意识到这一点,合肥市中院经过若干次的讨论后认为,只要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便不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变现破产财产,也不会违背立法的本意。于是该院作出决定,对于其审理的破产案件,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就如何变现财产,交由会议讨论决定,这样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更好地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突破了法律的局限。这样,一部分破产企业的无形资产通过与固定资产捆绑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转让,保证了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值,还吸引了一部分人来省内投资,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有效优化配置。
知名企业技术品牌重获新生
在省内的破产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名称和商品商标在省内外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合肥仪表总厂、安徽省峰光焊材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和安徽绿宝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电池厂、合肥三益电机电泵股份有限公司的“绿宝”、“快达”、“银球”、“三益”等商标都在各自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信誉,可是因为体制和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这些企业在经济转型时期,都因经营困难而宣告破产。
合肥中院受理这些案件之后,负责这些案件的法官深深地感觉到:这些品牌凝结了合肥工业几代人几十年的心血与汗水,如果因为破产丢失这些品牌,就非常可惜。于是,他们坚持通过法律程序,采取将这些品牌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售等方式,将商标转让给其他商业实体,争取让品牌不流失。据了解,自1996年该院成功审结合肥无线电二厂(现被海尔集团收购)破产案件以来,已经成功挽救了20多家省内知名的企业品牌和生产技术,这些品牌商标和生产线被其他商业实体收购之后,不但未因破产而流失,又再度成为市场上的畅销品牌,重获新生。
据悉,在国内,对于破产案件的这一创新做法,目前还并不多见。(胡明艳、刘秀婷)来源: 安徽法制报 日期:4月3日编辑: 邱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