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读
本报讯 记者杨傲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是物权法的明确规定。
“简单地说,相邻关系就是调整民事主体,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渠涛认为,物权法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将相邻关系以专章九个法律条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不仅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相邻关系的重视,也标志着相邻关系已经被纳入了更加良性、系统的法制化轨道。其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渠涛告诉记者,该法在制度设计上注意到了农村的、城市的、自然人与公法人之间等各类相邻关系。不得排放电磁波辐射就是规定了公法人和私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居住在高压线附近的人可以依据这一规定更为有效地捍卫自己的权利了。
物权法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对于这一规定,渠涛认为是符合道德和情理规范的,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也有些问题。他说:“如果一个南方人和北方人做邻居,他们的风俗习惯肯定不同,那么按照怎样的当地习惯来相处,就是个问题,尤其在住房私有化以后。因为权利在不成熟的社会里是会被滥用的,应该警示权利人,在权利的背后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很有价值的。”
名词解释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通行、采光、通风等必需,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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