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谚言:“迄今人类文明取得的最大进步,就是将公权力关进了笼子。”如今,诸多负面新闻矛头直指城管权力,于是乎城管权力成为人们最想将其关进笼子的公权力之一。
媒体对《物权法》的出台寄予了厚望。
城管随意没收无证小贩的东西当然是既不合情又不合理,不过,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却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物权法。因为,如果我们仔细推敲物权法与相关法律,我们会发现,物权法其实是没有能力将城管没收的权力关进笼子。
《物权法》出台的确是一个划时代事件,它标志着公民的私有财产在法律上得到更加明确的肯定和保障。不过,对于用物权法来防范行政公权力的作用却不可过于高估。物权法仅仅是界定了物的归属与流转关系,物权法本身并不能直接限制政府的权力,对于波及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等公权力对于物权的处理,物权法是鞭长莫及。
城管执法并非没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城管取得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等权力,都是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决定获得。而且,在一些地方恰恰就将其他职能部门享有的没收的权力给予了城管。如《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项》就规定,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权法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另一方面,物权法也规定了“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物权法保护物权的规定要从属于其他法律关于物权的规定。当相关政府机关不当地将没收的权力授予给城管,当城管滥用这种被授予的没收权力时,物权法对于在其他法律损害物权的行为只能“一声叹息”。
要把城管没收的权力关进笼子,还得先把授予权力的权力关进笼子,也就是相关政府机关在授予城管没收的权力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必须进行立法听证等,不得随意进行。(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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