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拉萨4月5日电(记者王攀)来过西藏的游客都知道,长途客运和汽车租赁业务在西藏交通旅游业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为此,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日前修订通过了《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不仅首次规范了全区的出租车市场和汽车租赁业务,还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中途下车或加价,以此来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巴桑罗布说,自治区早在2003年就通过实施了道路运输管理法规,但是随着上位法的修订和全区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原有的条例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市场运营的需要。因此,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全面修订原条例。
巴桑罗布说,客运经营是本次修订关注的重点内容。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全区的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4年至8年的有期限经营制度;客运经营权不得出租、转让。此外,条例针对部分地区客运市场存在“甩客”“转包”旅客等不良现象,特别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中途下车或者加价,不得以堵站方式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违反条例者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首次针对当地出租车市场明确了准入资格,规定出租车不得绕路,且必须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或双方约定的价格结算运费;未经租车人同意,出租车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条例还要求当地汽车租赁经营者必须给所属车辆办理租赁经营手续,未办理租赁经营手续的车辆不得用于租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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