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更改规划的规定给业主带来希望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方丽敏)卫生局、房管局、规划局、疾控中心……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园,聚德花苑的业主们从2006年7月开始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全部告上了法院。
在聚德花苑业主涉讼的10多宗案件中,目前已经一审判决了5宗,这5宗案件业主全部败诉,其中2宗案件法院在判决书中皆认为业主对医疗楼不具备产权,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余3宗则是因为法院裁定已过诉讼时效。小区业主们的维权之路似乎走到了尽头。
即将在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让艰难前行的业主们看到了一丝曙光。业主们指着《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对记者说:“这不就是说卫生院是业主共有,把它变成医院当然要经过业主的同意。”还有《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有关更改规划的规定,都给山穷水尽的业主们带来希望。
拿到规划局的判决后,林先生对是否会立即启用医疗楼感到忧心忡忡,但他坚定地表示:“我们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居住权益!”
随着房产新政的出台,经济适用房的比重必将日趋增大,而作为广州最早的经济适用房之一的聚德花苑小区卫生院建设引发的维权案,在《物权法》出台后何去何从,值得社会关注。
律师点评
改变规划使业主信赖利益受损
广州房地产律师周玉忠认为,在此案中小区业主的信赖利益受损失。业主买房时小区配套规划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而这种规划是相关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业主因而对政府的规划许可行为有一种信赖。改变规划正是使业主的这种信赖利益受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有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周玉忠认为,目前法律体系中涉及公共配套变更的规范还不够完善,没有照顾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业主参与改变规划决策的渠道还不畅通,他们的诉求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此后应该建立听取业主意见的一种机制,公共配套规划变更应该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这也有利于减少行政部门权力寻租现象。
周玉忠说,经济适用房只是减少了部分出让金,房屋产权还是属于业主。而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住房,业主都有公共权益。如果知道自家窗户对的是一个太平间,那不管是什么房,不管有多便宜,买房者都是不会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