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具备诉讼资格,一审败诉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黄丽)小区内的地下车库被开发商打包卖给了一家公司,顺景大厦的近200户业主住在车库上面,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使用车库。顺景大厦业委会遂将确认这一买卖行为合法的房管局告上了法院。
一审因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资格被驳回。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相关专家表示,《物权法》确认了“小区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怎样才算“首先满足”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开发商大可钻空子。另外,如果开发商不“首先满足”业主,业主也只能干瞪眼,只因《物权法》仍然没有明确赋予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一旦如上诉案件一样发生纠纷,业主委员会往往会因不具备诉讼资格而被驳回起诉。
房管局确认车库出售行为有效
顺景大厦位于东山区寺右二横路,本属于广州恒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城公司”)所有。该大厦五层以上住房由该公司卖给了近两百户业主。顺景大厦业主委员会诉称:在原来的规划中,该大厦的地下应该建设一个不少于600平方米的自行车库,并由全体业主分摊车库的面积和成本。
业委会主任方诚说,开发商擅自改变了规划,没有建自行车车库而是建了一个汽车车库,并将车库卖给了第三人广州泰之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之恒公司”),严重损害了全体业主利益。
1999年2月5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顺景大厦五楼以上住宅部分进行了规划验收,但地下车库因不符合规划,至今没有通过规划验收。但在没有通过规划验收的情况下,房管局却给开发商发了房产证,后又确认车库被出售的行为有效。
顺景大厦的业主们认为,房管局将车库确权,并办理转移登记,确认其卖给了第三人泰之恒公司,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业委会无诉讼资格一审败诉
越秀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顺景大厦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只能从事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活动。顺景大厦业主委员会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遂驳回起诉。
业委会不服,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房管局的代表答辩称,根据规定,车位不划入商品房公摊面积,业主对独立出售的车库不享有权利。泰之恒公司也提出,业主委员会称地下停车库由全体业主分摊了面积及成本是没有依据的。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图:某小区的车辆随意停放在道路上。《物权法》规定“小区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资料图片)(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