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6日电(记者王蔚、李桃)上海将于4月底正式实施《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首次兼顾了发明人和单位双方的利益,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与报酬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记者6日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了解到,目前我国对职务发明人如何得到应有的奖励报酬,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职务发明成果的去向,往往是“单位说了算”。
此次推出的实施细则中,发明人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护。不论单位自行实施,还是许可、转让他人实施,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发明人。同样,单位若要转让或无偿放弃专利权,也应优先告诉发明人,根据发明人的答复,再签订有关受让的书面合同,并就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这一实施办法细化了书面合同应当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权利优先受让;支付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数额和方式;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许可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计算;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的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等。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顾勇华表示,新办法增加了操作性,就是教会发明人如何运用合同约定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事后产生纠纷。一旦单位不履行合同,发明人诉诸法律就更加有凭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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