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6日公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许可制度,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七个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五)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七)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划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生猪屠宰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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