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之四)
———性善性恶东西有别道德伦理风俗各异
海通以来,岁月蹉跎,中国社会已渐臻法治之道。追溯数百年前中土泰西,彼此由互认为想象的异邦与存在的他者,经由磨合、碰撞终至会通超胜,这些对于我们借鉴既往,瞻视当下尤其具有积极意义。由此本刊特开设《接触与碰撞》专栏,向读者集中展示这一波澜起伏的历史过程,共10期,本期为第4期,敬请关注
田涛
松江府一对信奉天主的许姓夫妻画像
庞迪我留居中国期间,也没有忘记将当时西方的司法情况介绍给中国,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庞迪我在华期间努力学习中文和儒家经典,并且于万历四十二年(1614)在中国出版了他的汉文作品《七克》。
《七克》是一部专门讨论宗教、哲学、伦理、道德关系的作品,庞迪我认为,人有七种恶念,即“傲、妨、贪、忿、饕、淫、怠”,是七种罪恶的渊源,即西方宗教所称之“七宗罪”。因此,他主张用七种“德”去克服“七恶”。
在《七克》中,不难看出庞迪我所受到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庞迪我写道:“人也,爱人者,恕而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庞迪我在《七克》卷四中向读者介绍了当时西方司法诉讼的一些故事,其中谈到“上诉”的情况时,他写道:“大西之俗,罪人有未服者,得上于他司更谳。”在《七克》卷五,他还讲述西方司法审判时对于酒醉之人的证言不予采信,“大西国之俗,生平尝一醉者,讼狱之人,终不引为证佐,以为不足信”。
孔子和孔子的思想随着中西方文化的交流被传播到欧洲,当时的西方人将孔子的思想称作“性善论”,大约源于孔子的学说中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的缘故,这种性善论的思想和西方宗教中的“原罪论”,必然发生冲突。在利玛窦看来,孔子的思想是中国人“集道德教诫之大成”的基本学说,因此了解中国首先应该对孔子和孔子的学说进行了解。
被称为中国圣贤之师的孔子,把更古的哲学家的著作汇编成四部书,他自己又撰写了五部。他给这五部书题名为“经”,内容包括过正当生活的伦理原则、指导政治行为的教诫、习俗、古人的榜样、他们的礼仪和祭祀以及他们诗歌的样品和其他这类的题材。在这五部书之外,还有一部汇编了这位大哲学家和他的弟子们的教诫,但并没有特殊的编排。它主要是着眼于个人、家庭及整个国家的道德行为,而在人类理性的光芒下对正当的道德活动加以指导。这部书是从前面提到的那部书摘录下来的撮要,被称为《四书》。孔子的这九部书为国家未来的美好和发展而集道德教诫之大成;别的书都是由其中发展出来的。
在这个国家有一条从古代帝王传下来并为多少世纪的习俗所肯定的法律,规定凡希望成为或被认为是学者的人,都必须从这几部书里导引出自己的基本学说。
政治和法律是特定历史环境下的社会表现,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环境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律,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是以农业经济为主,以皇帝为中心,按照君臣、父子、夫妇三纲五常划分,依照上下尊卑为秩序的自我运行机制的封闭的法律形态。在二千多年的发展运行中,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刑罚和礼教互相辅助的独特形式。中国的传统法律和西方的古代法有着明显的区别,在不同的地域环境中,不同的经济基础作用下,中西方按照人类文明的共同趋势,发育成东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并且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思想体系。
在十七世纪初期,当海上贸易开始发展的时候,中国人正在热衷于出口自己精美的陶瓷制品和令西方人垂涎的丝绸织物,并且在交易中,以香料和白银作为对价。大多数人并不知道中国是个贫银的国家,银的储藏量远远不能满足中国市场的需要,西方人为了获得在当时源于神秘中国的那些最“时尚”的物品,使大量的白银流入中国,并且曾经改变了中国近三千年的货币流通形式,白银以贵金属称量流通手段,取代了传统的铜铸币。中国从海上丝绸之路进口了大量的香料,当时的香料并不是用于化妆制品的芳香剂,而是用能够散发着香气的珍贵的木材,制作烧香礼佛时的香烛。中国人在明清两代究竟烧了多少香,用了多少珍贵的紫檀和黄花梨,没有人做过统计,只是到清代中期,在全世界能够生长紫檀和黄花梨的地方,这种珍贵的树木,已经接近绝种。
西方人开始关注中国人的思想和礼仪,并且认识到中国人的思想、礼仪和法律、政治有着直接的联系,也因此产生了东西法律思想的正面交锋。西方人将中国传统的儒家著作直接翻译成英、法、德、意等各国文字,其中《论语》被译作《性善论》,孔子则直接翻译成CONFUCIUS(孔夫子)。法文本《中华帝国的地理历史政治发现》中描绘的孔子是一个头戴儒冠,身穿长袍,正在读书的一位老人。这位老人留着长长的胡须,清瘦的脸庞,俯视着的一双充满迷离的眼睛,一种埃及法老式样的腰带垂在老人的腹部,孔子手中的书向外翻开,书上写满了一种无论是东方人还是西方人,都无法懂得的文字。孔子的身后是高大的西方式的图书馆,架子上插满了古老的“羊皮书”,几个身着清朝服装的人正在伏案疾书。
在西方人眼中,“孔夫子”这位中国的圣人,是一位思想家,或者是一位学者。而且“孔夫子”和他的门徒们所奉行的理论,在西方人眼中被称作“性善论”,这与西方天主教和基督教奉行的“性恶论”有着本质的不同。在“性恶论”中,人生下来便具有七宗罪,即所谓人与生具有的“原罪”。而在中国,儒家主张的是“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人的恶是后天形成的。
假如在西方有家人生了一个孩子,来宾对这个孩子说:“有罪的孩子啊,接受主的洗礼,洗清你的罪恶。”这位来宾便是孩子的教父。如果在中国,有家人生了一个孩子,前来看望的人也这样说上一通,很可能被主人打发出去。“性善论”与“性恶论”的冲突必然表现在不同的立法体系中,在西方人看来,人生来有罪,而在中国人看来,人生性善良,因此法律必须对恶进行惩罚。让西方人接受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似乎并不存在太大障碍。但是让信奉儒家经典的中国人,接受“性恶论”的主张,大家一起诵读“人之初,性本恶”,然后一起接受西方“原罪”的思想,主张“因为大家都有罪,所以大家都平等”显然十分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