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媛报道:近日,省建设厅在此前44问的基础上再次出台了《积极推进经济适用房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百题解答》,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若干年后自愿退还给政府的,政府不对购房人补偿其已支付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利息。
同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若干年后自愿退还给政府,政府收购价格原则上,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政府不对购房人补偿其已支付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利息,这是基于3点原因上考虑的。因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是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而不是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有义务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支付贷款利息;政府为了让利给老百姓,回购时不考虑房屋折旧,而且一般情况下房屋折旧费高于利息支出,使老百姓真正得到了实惠;如果政府补偿购买人的贷款利息,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使一次性付款的中低收入家庭吃亏,进而造成具有一次性付款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也可能会放弃一次性付款,转而选择银行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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