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自己买的新车在月末最后一天办理的注册登记,却需要为登记之前10天的养路费“埋单”?不少私家车主发现了这样的“不公”。9日,记者调查后发现,收费单位如此执行的依据其实是15年前山东省出台的一份文件。
交养路费交出“不平事”
山东济南一位赵姓私家车主向记者 讲述了自己购买新车后首
次交纳养路费时的“不公”问题。他是在月末的最后一天去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随后当天就去首次交纳养路费,当时他想先交下3个月的。按照每月需交纳110元的标准,他交纳了330元的费用,可令赵先生感到不解的是,工作人员又让他交了30多元。对这部分多交的钱,工作人员解释,这是按照目前的规定按旬征收的,虽然是下旬最后一天,但同样也要按整旬的费用进行收取。
9日,记者来到位于济南北园大街上的济南市规费征稽大厅,向这里的养路费征收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这一“特殊”规定。据5号和6号窗口的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是新增车辆上旬交养路费,不论哪一天,都将按一个月的费用征收;如果是中、下旬交,就按旬征收,中、下旬不管是哪一天,分别按月征收标准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一计征,交费的日期计算都是从新增车辆注册登记挂牌起开始计算。
如此一来,中、下旬末尾几天交费的车主都将遇到“不平事”。
规定依据文件已执行15年
据济南市公路管理局征稽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有时也会遇到前来反映这一问题的市民,他们也将市民的意见反馈到了上级部门,现在仍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随后记者来到了山东省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鲁政发1992110号),工作人员指出在这份15年前出台的文件中,有两处是新增车辆按旬征收的依据,分别是第十三条第七款:“新增车辆持行车证到车籍征稽机关办理起征手续,中下旬新增的按旬费额计征。”以及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项:“领有临时车牌证的车辆,按同类车辆的核定吨位或座位和临时牌证的有效期计征。有效期在旬内的按月费额的1/3计征,跨两旬的按2/3计征,跨三旬的按全月计征。”由此看来,新增车辆按旬征收养路费并非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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