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公布物业费收支情况
本报北京4月10日讯记者陈晶晶北京首例酬金制物业遭业主索赔案4月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开庭。原告许明的代理律师李劲松今天接受采访时表示,酬金制物业服务报酬模式更有利于业主监督物业费用的使用,建议政府对前期物业强制采用酬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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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是北京紫玉山庄小区020号住宅的所有权人,他状告紫玉山庄的物业管理公司北京集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集祥物业向原告说明2001至2006年度原告应承担的物业费数额,判决集祥物业返还原告多交的物业费51544元,以及请求法院判决集祥物业如实公告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紫玉山庄小区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明细账。
李劲松律师表示,目前北京3000多个商品住宅小区中,大约99%采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报酬模式。酬金制在香港更加通行,紫玉山庄因最初由香港开发商开发而成为北京采用酬金制的为数不多的小区之一。
据了解,所谓包干制即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则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酬金制的情况下,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李劲松律师表示,自从原告入住以来,被告集祥物业从未公布过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而集祥物业提交给工商部门的年度联合年检报告书则显示,集祥物业每年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数额均比业主预交的费用少,截至2004年即已累计节余800多万元。他认为,相比包干制,酬金制更有利于业主监管物业费的使用,政府应强制前期物业采用这种服务收费模式,以保护业主的权利。被告集祥物业则在开庭当日未做详细辩解,仅要求延迟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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