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东方红林业局燎原林场的一名待业青年,我叫张强,今年34岁。
2007年3月21日晚,邻居家木耳菌场起火,听到林场广播后,我冲出去救火。救火过程中我从房顶摔下,经医院检查,我的腰部被摔成压破性骨折,腿部、胯骨骨折,经治疗仍无好转。
在治病过程中,木耳菌场主人只给拿5500元钱。我现在家里生活非常困难,我和爱人没有工作,医药费已花了两万多元。现在我生活不能自理,我想问问,在这件事上,林场和邻居家是否应该有义务负担我的全部医疗费用,给我补偿?黑龙江省天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姚淑英答复:张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赔偿权力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强的情况符合这个规定,可以要求邻居在受益范围内给予补偿。同时也可以按照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申请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医疗抚恤给予救助。(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