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志慧记者宋宁华)在监狱里也不能不缴电话费。日前,嘉定区法院判决,颜风(化名)向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支付电话费1600.45元,违约金416.5元。
颜风于2004年申请手机入网,租用了一个133的电话号码,并填写了入网登记表。
颜风辩称,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自己在监狱里服刑,未使用过手机,所以不应当承担费用,况且目前也没有能力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电信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切实履行。颜风在取得了联通公司的相关服务后未能支付通信费用,显属违约。
至于颜风提出在服刑期间不可能使用手机的抗辩,法院认为,不排除他将手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而颜风又无法进一步举证免除自己的责任,故法院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