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都要主动申报缴纳税款。其中,个人出租房屋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月应纳税额=月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月应纳税额=已纳营业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为7%,城市郊区、县城和建制镇为5%,其他为1%)
教育费附加:月应纳费额=已纳营业税额×4%
房产税:月应纳税额=月租金收入×适用税率。(房产坐落在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如在农村则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印花税:应纳税额=租赁合同(协议)所载金额(租金总额)×1‰。
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总额扣除在出租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以及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房屋实际支付的修缮费用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
修缮费用是指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房屋租赁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上述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要根据所出租房屋的用途来确定,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形:其一,个人出租房产用于经营和其他用途的:营业税税率为5%,房产税税率为12%,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二,个人出租房产用于居住的:营业税税率暂减为3%,房产税税率暂减为4%,个人所得税税率暂减为10%。
假设王某2007年1月1日出租市区房屋给他人居住,月租金收入2000元,租期1年,则王某1月份应纳税款如下:营业税:2000×3%=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元×7%=4.2元;教育费附加:60元×4%=2.4元;房产税:2000×4%=80元;印花税:2000×12×1‰=24元(一次性缴纳,以后月份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60+4.2+2.4+80+24)-800-修缮费用=1029.4元(假设此月未发生修缮费用),应纳个人所得税1029.4×10%=102.94元。合计应纳税款:273.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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