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经营代管人或使用人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通讯员王媛媛报道: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该由谁缴纳房产税?这个过去未能明确的问题,从1月1日起有了新规定: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记者昨天获悉,广东省财政、地税部门日前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策规定,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用于自营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用于出租的房产,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目前广州对此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是,该房产用于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计征;房产用于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按12%计征。同时,个人私人房产用于出租的,仍按广州市现行政策、按照综合征收率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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