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钧仍然没有脱离生命危险 |
律师观点
城管应尽谨慎行政职责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文颖律师认为,首先,关于受伤民工因接受治疗所支出之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损失,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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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待于有关部门进一步查清。如事件发生原因如民工所说的,是由于城管拆违大队推倒顶梁柱所致,则城管拆违大队在执法中违反了行政法保障机制中的“人权至上”原则,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对事故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甚至相关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城管拆违大队队员所言属实,城管拆违大队的执法行为仍然存在一定的过错。因为其在执法时应当意识到正在施工中的楼顶不能承受过大的压力,他们却没有意识到或者虽已意识到但未尽到谨慎行政的职责。
伍洲奇
反思建议
加快为城管立法步伐
武汉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李光教授认为,目前在我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纷纷被让度给城管,一时间让其成了手握“大权”的强势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对上没有法定的主管部门,对下又要规范城市管理诸多具体问题,这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试点的现状。
城市管理问题多、变化快,执法依据的出台速度远不及新情况衍生速度。政府不断赋予城市管理新的职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面临无依据执法或依据出台“慢半拍”难题,城管要么无所适从、要么难以作为,“违法行政”风险日益加大。
李光认为,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至今我国还未出台一套针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独立法规。由此导致执法队伍作用难以体现,并使得部分执法相对人敢于无视城管执法甚至屡屡出现暴力抗法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李光认为,首先要通过立法明确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队伍称谓、管理体制、执法区域问题,真正做到职责法定。其次要通过立法理顺城管执法队伍与相关部门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建立相应的协调配合机制,切实保证执法协调工作的落实。最后要加强对城管队伍法律知识,职责范围,人道主义及服务意识的教育,做到文明执法、人性执法。
近年来,围绕城管执法队伍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种种冲突,社会各界对于“尽快为城管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记者获悉,在今年初举行的全国“两会”上,30多名人大代表再次联名提出议案,呼吁加快为城管立法的步伐,必须对城管长期以来“借法执法”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视,制定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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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城管推出“首违免罚制”
长沙市芙蓉区城管部门于2007年4月9日在全市首次实行了城管执法“首违免罚制”,改变了过去“以罚代管”的执法模式。
“首违免罚制”是对首次违反城管法律法规者,以批评教育为主,只要在《不再违章保证书》上写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初次违章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并保证“以后不再违章,如再次违反情愿接受处罚”,就可以免除处罚。城管执法人员为各类违章者登记造册,建立初次违章档案,为重新违章处罚提供依据。
长沙理工大学文学院院长成松柳教授认为,在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城管也要体现人性化管理,芙蓉区城管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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