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多拉
国企改制中大量国有资产如滔滔洪水一般流失而去,国企内部人摇身一变成为身家亿万的资本新贵,负有看管国有资产的政府监管部门到哪里去了呢?“小偷”固然可恶,但那些个对“小偷”行窃熟视无睹,甚而与“小偷”亲密合作监守自盗的“警察”,其罪行至少不在“小偷”之下。
一座快建好的五层住宅楼,评估价值竟然只有区区150元;一个县级市年财政收入不过3000万元,该市一家国有企业的改制,竟然造成10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昨天《羊城晚报》刊发的对宁夏原中卫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改制期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事件(以下简称中卫事件)的调查报道,读来令人万分震惊。
概括而论,中卫事件具有国企改制中国资流失案件的两大共性。其一,实际主导改制全过程的国企负责人违规违法操作。通过对大量案例实证考察,研究者总结出了某些国企负责人在改制过程中惯常采用的违规违法手段,如“扭盈为亏”以便低价甚至“负资产”出售企业、明里暗里操纵评估价格、参与确定或自行确定收购价格、虚假注资甚至“空手套白狼”购买本企业,等等。这些伎俩有的做得含蓄而高明,有的则无异于赤裸裸的“拿来”,它们几乎都可以在中卫事件中找到对应的情节。
其二,政府监管部门严重失职,事实上为不法分子趁国企改制之机巧取豪夺国有资产大开了方便之门。长期以来,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够明晰,一些政府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但实际上没有人真正对国有资产承担责任,难以对国有资产行使有效的监督管理。如果某些政府职能部门主管人员心术不正,就更容易出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内外勾结大搞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在中卫事件中,原中卫市建设局局长刘某对中卫城建公司改制中“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一问三不知,对建设局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管责任“无可奉告”;在审计部门先后出具的两份审计报告中,中卫城建公司改制两年后净资产相差500万元,中卫市审计局局长马某对此始而吞吞吐吐不知所以,继而又称“有领导的审核”似有难言之隐。有关部门及官员的种种表现,即便不足以证实他们与转制企业有什么腐败交易,但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他们的监管失职之责应该是推卸不掉的了。
我们说国企改制中国资流失案件大多涉及于国企负责人的违规违法操作,是因为一直以来国企改制、产权交易并非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相反,有关部门陆续出台过一些政策规定,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国资委2003年11月下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2005年12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资委、财政部2004年1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此外《公司法》、《破产法》对于国企产权转让也有相关约束性规定。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虽然谈不上有多么健全,但“法律不健全”不能成为国企内部人肆意瓜分国有资产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对国资流失坐视不管的借口。如果政府监管部门严格遵照既有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不法分子要利用国企改制侵吞国有资产,是不可能像现在这样肆无忌惮得心应手的。
国企改制中大量国有资产如滔滔洪水一般流失而去,国企内部人摇身一变成为身家亿万的资本新贵,负有看管国有资产的政府监管部门到哪里去了呢?在历史和现实中,我们看惯了太多“警察和小偷”的故事,“小偷”固然可恶,但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看,那些个对“小偷”行窃熟视无睹,甚而与“小偷”亲密合作监守自盗的“警察”,其罪行至少不在“小偷”之下。有鉴于此,新通过的《物权法》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到时候,建设局的“刘局长”也好,审计局的“马局长”也罢,如果你对辖下某家国企改制的程序不甚了了,对改制到底“改”掉或“改”出了多少钞票说不出个所以然,恐怕你就得摸着头上的乌纱帽好好掂量掂量了……
剖析宁夏中卫事件这只“麻雀”,对于惩治国企改制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和腐败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大有好处。此事既已引起各界高度瞩目,中卫市副市长王兴德明确表示“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且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