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全国首部集防汛防台抗旱于一体的法规 强调以人为本,对人员转移作出详细规定
金报讯 (记者岳德亮郑雪)浙江省防指、省人大法制委昨天联合召开《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将于今年4月15日起实施的该条例是浙江省制定的第一部防汛防台抗旱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整合防汛、防台、抗旱等三方面内容的法规。
浙江地处东南沿海,海岸线长、河流众多,是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特别是2006年8月10日下午,“桑美”超强台风正面袭击,给浙江带来了严重灾难。
“以人为本”放在首位
条例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为确保人员安全作出一系列规定,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情权、获得救助权和获得救济权:加强农居房建设管理,以提高农居房的抗灾能力;在紧急防汛期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以及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建筑施工和其他高空作业,在台风影响期间应当停工;对人员转移也作出一系列详细规定。
努力破解人员转移难题
防汛防台工作中的人员转移是“老大难”问题。条例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即群众“应当按照防汛防台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明确,“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政府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4月15日为防汛防台日浙江省的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汛期提前或者延长。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还规定,4月15日为防汛防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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