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5岁男童参加课堂活动时摔伤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幼儿园在维护教学设施安全方面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万余元。
2006年4月15日,5岁男童徐某在幼儿园内参加室外教学活动时摔伤,造成右手踝上骨折,辗转数省就医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上万元。2006年9月,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徐某伤残等级为9级。同年10月,徐某的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福州市中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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