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原告已履行义务 节目制作商拖延录制 使对方受到损失 应赔偿5万元
李文 李敖之女,以投诉和打官司成名
上镜风格不适合,不能用
——设计台词
杨澜 2000年创办阳光卫视,阳光媒体投资集团创始人
受邀录制《与李文对话》 被要求不能以主持人身份参与其他媒体 后制作停止
“对话”泡了汤 李文获补偿
法院认为 原告已履行义务 节目制作商拖延录制 使对方受到损失 应赔偿5万元
本报讯 (记者 付中实习记者袁艳)李文应邀为阳光卫视制作电视节目《与李文对话》,对方要求她在期限内不得以主持人身份参与其他媒体节目,后因制作方原因《与李文对话》搁浅。
今天记者获悉,朝阳法院日前判决制作商北京星美广告公司应补偿李文劳务费5万元。
2002年年底来京后,李敖之女李文在短短数月间的一百多次投诉及多场官司,使其迅速在内地成为知名人物。
2004年7月,阳光卫视的节目服务商北京星美广告公司邀请李文制作节目《与李文对话》,并任嘉宾主持人。
合同中双方约定,李文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不得以主持人身份在大陆及港澳台各地的电视媒体上参与同一形式的节目。以嘉宾身份参与类似节目,也需要征得公司同意。
此后李文诉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北京星美广告公司擅自停止了电视节目的制作。上述合同条款使她不能做其他类似的电视节目的主持人,已使自己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星美公司则表示,停止制作的原因是试镜后发现李文与阳光卫视风格定位有一定差别,该公司已经通知李文终止合同。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文已经依约履行了参与策划和试镜等前期义务,节目未能录制的过错不在李文。法院同时认为,星美公司拖延节目录制,致使李文受到损失,应作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