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北京星美广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信报讯 (记者郭志霞) 记者昨天从李敖之女李文处得到证实,由她担任嘉宾主持的阳光卫视电视节目《与李文对话》搁浅,法院因此判决该节目制作商北京星美广告公司补偿李文劳务费5万元。
2004年7月,阳光卫视的节目服务商北京星美广告公司邀请李文制作节目《与李文对话》,并任嘉宾主持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星美广告公司在2004年12月1日前完成前26期的节目制作,李文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不得以主持人身份在内地及港澳台电视媒体上,参与与该节目同形式的节目。
李文起诉称,后来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星美广告公司擅自停止了电视节目的制作。上述合同条款使她不能做其他类似的电视节目的主持人,已使自己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星美公司则表示,停止制作的原因是试镜后发现李文与阳光卫视风格定位有一定差别,该公司已经通知李文终止合同。
法院认为,李文已经依约履行了参与策划和试镜等前期义务,节目未能录制的过错不在李文。星美公司拖延节目录制,致使李文受到损失,应作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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