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多年来,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实施,本市初步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但还有少数地区、部门、单位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和岗位责任制度不健全,有的消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消防责任制度落实还存在一些问题。
新出台的《规定》总结了我市多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责任,主要规定了“五种制度、四种责任和三种义务”。“五种制度”是指《规定》通过设定联席会议、逐级督促、检查情况告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和处罚等五种制度,来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上级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督促下级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按照隶属关系将下级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作为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市人民政府对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消防安全问题书面告知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四种责任”是指《规定》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督促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设定了被督促单位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等四种法律责任。“三种义务”是指《规定》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严格管理义务、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和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