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惠岭
一个社会在不同时期通常会有主导一时的“潮流”。一个社会的各个领域通常也有自己的主流。顺应潮流,审时度势,推动文明进步,是明智之举,也是求得生存与发展之路。但是有一个道理谁都明白,复杂多变的客观世界不是以相同的方式完成其变化和发展过程的,否则必然抹杀各种事物之间的区别,与客观世界的现实状况相悖。
沈从文先生在《边城》中提到了湘西的一句老话,“车走车路,马走马路”。虽然车马目标都是指向对方老帅,但两者行进路线、打击方式各不相同。如果一个棋盘上都改成车的走法,威力自然大增,但结果必是棋盘大乱。
绘画艺术也同此理。一位艺术家说过一段话,大意是艺术家的呼吸本来就应当脱离实际,否则会被“实际”闷死的。的确,如果“文革”时期都画全国山河一片红,和谐时期都画各族人民大团结,人们便会说艺术的真正生命已经死了。在欧洲社会生活尚未世俗化的时代,宗教题材作品充斥欧洲,其中也不乏伟大作品,但如果没有宗教作品上体现的高超画技和那些深挖人性的世俗画作,人们对那个时代艺术的评价自然会很不相同。
再来看看法治。改革开放之前的相当一段时期,法治在我国未能真正立足,其原因(也是结果)就是它的特点没有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的环境抹杀了法治的特性。在当时的政治背景下,人们把“浓度”本来就不高的法治用其他东西(特别是政治运动)稀释后,使之在浓度甚至颜色上与其他事物无甚区别,甚至干脆像揉面一样,把法治揉入一大团面之中,撤销机构,军管,联合办公……法治没有了空间。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7年以来,法治正在赢回自己的空间。宪法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赋予法治以宪法地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中,民主法治列在首位;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的数百部法律构成了基本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代司法理念的传播与接受使司法制度逐步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的地位得到无可质疑的确认,法治的本质与活动脉络逐步被揭示出来,并以不同于其他机制的方式发挥着与其他机制不同的作用。
但是,在一些地方,在一些领域,情况并不像宪法原则、和谐社会理论、司法理念等描绘的那样。法治在那里正在失去已经赢回的本来就不太大的空间,中国法治实践的不成熟性再一次表现出来。一些地方的法律部门在当前的大局之中不知所措,一方面想抓住服务大局、建功立业的良机,又担心其特有作用和活动方式混同于其他部门而最终打破宪法确定的权能配置的合理格局而居于附属地位。有不少地方法院反映那里的司法环境比十年前更加恶化了,原因是一些地方党政部门的领导从内心深处一直把法院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对待,当作自己的“小媳妇”,随意抹杀司法活动方式的特点,并以政治价值作为说服(或驯导)依据。一些学者则认为,由于对司法的保障不到位,不少地方司法部门在服务大局的同时,主动放弃了自己的特性,跟风太紧,不够自重,难以承担维护公平正义的重大社会职责。在一些地方,法院要按照政府确立的行风考评标准进行打分、排队;当法官要参加与其他公务员一样的考试;政府采取拆迁、企业改制等重大行动时也给法院分派任务,携手完成行政目标……在这里,尽管说不清司法像什么,但至少可以说司法已经不像司法了。
司法机构自己心中也有说不出的苦楚,因为他们一直在尽最大努力来挖掘、体现自己的特点,尽管有些还不太深入甚至未必正确。但他们总在考虑,时代留给他们独立发挥作用的空间有多大呢?在追随整体目标、向前推进的前提下,能不能为法治、为司法按照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理论和司法规律活动留下足够的空间呢?
法治不同于政治,区别于德治,更反向于人治。法治就是法治。法治可以与政治方向相同,可以与德治目标一致,但法治的方法是独一无二的。尽管实践中的法治与其他治理方式在相互借鉴吸收,理论中的法治与其他领域交融后产生了新的法治思想,但法治仍然是法治,正如法院再重视调解也不会混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再强调寓教于审也不可能替代犯罪矫治机构的功能一样。
法院自己要认识到这一点,但关键是那些地方上掌握支配权的党政领导要认识到这一点,给法治留出足够的作用空间,学会“弹好钢琴”。尽管键盘最右边的键音最高,而其他各键不可能也没必要都去寻求带有这个键的余音。那样的钢琴就废了。车和马目标一致,但不要试图建立“必要时马也可以走线,车也可以走日”的规则。我们应当明智地为每一件独立存在的机制或事物留下空间,为法治和司法留下足够的空间。这是确保合力方向相同的基本条件。(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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