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应邀为阳光卫视的节目服务商北京星美广告公司制作电视节目《与李文对话》,后因制作方原因搁浅。13日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判决北京星美广告公司应补偿李文劳务费5万元。
2004年7月,北京星美广告公司邀请李文制作节目《与李文对话》,并任嘉宾主持人。
此后李文诉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北京星美广告公司擅自停止了电视节目的制作。上述合同条款使她不能做其他类似的电视节目的主持人,已使自己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星美公司则表示,停止制作的原因是试镜后发现李文与阳光卫视的风格有一定差别,该公司已经通知李文终止合同。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文已经依约履行了参与策划和试镜等前期义务,节目未能录制的过错不在李文。星美公司拖延节目录制,致使李文受到损失,应作出经济补偿。(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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