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江某给王先生的万元收据上写着“定金”字样,因江某违约,王先生起诉要求江某双倍返还定金,却没有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平阴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只判令江某返还10000元。
江某是平阴境内一太阳能热水器经销商,2005年3月,他与王先生订立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王先生向江某购买12万元的太阳能热水器。
法院审理认为,定金合同在数额和形式上都有独特的要求。在数额上,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形式上,凡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定金罚则内容的,一般不认定为定金。所以,虽然江某在收条中注明了“定金”,但并没有约定定金罚则,因此不应认定这10000元为定金,应该是预付款。法院遂判决,江某返还王先生10000元。法官提醒当事人,有关定金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数额不得超过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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