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做法无任何法律及合同依据。公路管理部门没设置任何提示装置来提醒通行者要多少时间内到达某一出口,也没说明超时后有何处罚。
本报潍坊4月15日讯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了一晚的货车司机董师傅在下高速路时,因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而被加收了100元钱的“超时费”。
据董师傅介绍,4月7日,他拉货从江苏驶回潍坊,在同三苏鲁高速公路站上高速路返程。由于接货人下班,董师傅在高速公路高密服务区休息一晚,打算第二天再去交货。8日7时左右,董师傅在高速公路高密收费站下高速公路时,被通知行车时间超了11个小时,要加收1125元的通行费补费。董师傅马上出示了当晚吃饭的票据。但由于在高速路上的通行时间太长,还是被收了100元钱。
13日,记者采访了高密收费站楚站长,据他介绍,车辆上高速公路拿到通行卡之后,系统开始按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自动为车辆计时。下高速公路时,如果车辆超时,系统会自动提示车辆超时,这时需要收费人员核实车辆是否逃费。司机如果能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收费员按正常的收费标准收费;司机如果不能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收费站就会以逃费处罚,按高速公路路网内距本站最大距离2倍的通行费数额罚款。8日当天,董师傅只提供了吃饭的票据,并没有在服务区休息的票据,扣除吃饭的时间,最后决定罚董师傅100元。
董师傅对超时必须提供相关发票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如果我在服务区吃饭,没要发票怎么办?如果我的车没油了跑不了,超时怎么办?或者我的车坏了,我自己修好了,没有发票怎么办?我要了发票又丢了,又该怎么办?非要有发票才能说明超时是合理超时吗?”对于高速公路通行超时收费问题,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王建华认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做法无任何法律及合同依据。公路管理部门没设置任何提示装置来提醒通行者要多少时间内到达某一出口,也没说明超时后有何处罚;更没有限制通行者在服务区的逗留时间。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形式的收费都要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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