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接受急救中心服务后,以该中心多收取其70元费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急救中心双倍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并将收费的标准登在报纸上。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被告急救中心返还原告多收取的费用,同时表示,将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将收费标准刊登于报刊中,以使广大市民知晓。
2006年2月25日晚,闫某因病拨打120电话向急救中心求助。当急救车将闫某送至天和医院后,向闫某收取急救费50元、出诊费15元、仪器检查费10元、仪器监护费20元、救护车费45元、担架费20元及输氧费10元,共计170元整。后经闫某向物价部门核实,其中急救费收费标准应为30元,救护车费收费标准应为25元,且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并未给闫某使用仪器检查和用仪器监护,故多收取费用共计70元。闫某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急救中心双倍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并将收费的标准登在报纸上,使广大患者能够对收费的标准清楚明白。
庭审中,被告急救中心辩称,闫某应就其所述多收取的费用,提供物价局的相关证明。并提出,公布收费标准不应是急救中心的责任,且相关收费标准以前也经有关部门在媒体上公布过。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服务部门,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被告在为患者服务中存在多收取费用的情况,同时在没有使用仪器的情况下亦收取了仪器费用,对此法院对被告的行为予以批评。另外,法院将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将收费标准刊登于报刊中,以使广大市民知晓。被告明确表示对多收取的70元同意退回,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照准。关于原告主张双倍返还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