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视角程计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出台了《关于刑事第一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意见(试行)》。但据该法院有关人士介绍,“意见”发布3个多月来,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据北京市一中院统计,该院辖区2005年度审结的刑事案共5500件,证人出庭案件只有29件,所占比例不到1%(《法制日报》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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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愿意出庭原因复杂,但其正当的权利不能得以有效的保护是最为主要的原因。因此,建立和完善证人匿名作证制度,无疑是保护证人正当权利、破解证人出庭难的治本之策。
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虽然一些地方比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也创立了证人保护制度,规定对证人及其家属、财产在内实行全面的保护;但由于可能的打击报复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对象不确定性等特点,仅仅依赖司法机关予以特殊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在有组织犯罪和严重暴力型犯罪的案件中,只有赋予证人将自己姓名、住址以及相貌、声音等重要信息予以隐匿的权利,才能够从根本上达到保护证人的目的、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各种顾虑。
一般来说,以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在证人出庭时,对其的相貌、声音进行特殊的处理,建立将证人与被告人、旁听席的隔离设置等,使被告人及旁听证者不能识别出证人真实的相貌、声音并不复杂;并且,在司法文书需要对证人证言进行分析、解释时,同样可用证人某某某进行代替,更无需直接写明证人的姓名。当然,允许证人匿名作证,需要对现有的法庭设施进行改造,需要一定的社会成本;但无论是较司法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证人及其家属、财产予以24小时的保护,还是较对证人保护的实际效果而言,这样的投入都是最为经济、有效的。
事实上,随着国际上有组织犯罪和暴力性犯罪的剧增,为了更为有效地保护证人的正当权利、有利于及时、高效地打击犯罪,允许证人匿名作证已成为西方各国普遍的做法;西方的匿名作证制度不仅允许特殊的或者无需出庭的证人不出庭,同时对于必须出庭的证人也通过各种措施,以使得被告人及社会公众无法辨别其真实的相貌、声音和身份。此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也就是说,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已经明确了法院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的保密义务。因此,在我国证人出庭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我们学习和借鉴这些西方国家和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做法,建立和完善匿名作证制度,无疑是最大限度保护证人正当权利、破解证人出庭难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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