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樱)近日,西安市民许先生在办理房产公证时发现,原先的“陕西省公证处”变成了“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他挺纳闷:是不是公证处变成私人办的了?公证还有效力吗?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公证机构只是称谓“变脸”,性质、效力没有改变,市民可放心办理业务,而且全省各市、区公证机构也将于今年9月底前逐步完成更名。
省司法厅日前召开了全省律师公证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按照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公证机构职业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部的要求,根据关于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规定,公证机构也要求重新冠名。去年,省厅已对全省公证机构重新冠名专门进行了布置,并采用统一形式,市、区公证机构按照“陕西省+市名称+字号+公证处”的方式冠名,县公证机构按照“陕西省+县名称+公证处”的方式冠名。据悉,目前全省县级公证机构的更名工作已基本完成,并陆续启用新名称,市、区公证机构的更名将随着9月底市、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的到位同时完成。
统一更名后,各公证处将站在统一层面上办理公证业务,有利于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地竞争发展。同时,以前当事人办公证往往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更名之后,市民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居住地、事实行为的发生地等,跨区灵活地选择公证处。比如,以往户籍在新城区的居民办理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时,只能到新城区公证处,以及市公证处和省公证处办理业务。现在完全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其他任何地区的公证机构,更多地体现了办公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