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新闻中心主任孟怀虎,因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刑7年。检察机关和孟怀虎均表示不服,分别提出抗诉和上诉。
昨天,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此次孟怀虎被重新界定为犯受贿罪而判刑12年。
孟怀虎,男,44岁,江苏人。2001年,有单位举报孟怀虎敲诈勒索。2005年11月,孟被刑事拘留。
孟怀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共5起。判决书上是这么写的:
2001年6月,孟在中华工商时报上连续发表报道,批评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搞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公司副总来杭处理此事,并迫于无奈,与孟(代表中华工商时报)签订了300万元的广告合同。该公司随后向当地警方报案;
2003年5月,孟以曝光保险宣传资料上的漏洞为由,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索要10万元(后公司报案未得逞);
2003年5月,孟以曝光买卖进口汽车有部分税款未交为由,迫使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了15万元的广告费;
2003年6月,孟以跟踪报道曝光工程质量为由,迫使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30万元的广告费;
2003年7月,一辆宝马轿车在杭金衢高速公路诸暨服务站加油后发生故障,孟写了一篇题为《中石化浙江加油站油中有水》的批评稿件,传真给浙江省石油总公司审稿,迫使该公司支付了35万元委托调解费(孟事后从中华工商时报浙江新闻中心的账上划出17万元给宝马车主,而将这35万元连同记者站账上的另外50万元,打入其妻子的个人账户)。
2006年11月,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判令赃款63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上城区检察院认为量刑较轻,提出抗诉;而孟怀虎认为量刑较重,也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抗诉说,法院一审认定孟怀虎犯敲诈勒索罪,适用法律不当。孟怀虎作为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利用职务便利来敛财,是一种索贿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而且,孟怀虎有能力退赃,但至今未退赃,且索贿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
检察官为此出具了大量证据,其中包括一位足浴小姐的证言。她在黄龙附近一家桑拿部做修脚工,孟和一个老板来桑拿,她为其中一人修脚时,听见孟说新闻不见报,要给10万元的补偿。
检察官还出示了一份谈话录音记录,证实浙江省石油总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收到孟怀虎的传真稿件后,到孟的办公室与孟商谈的情况;经鉴定,录音中的男声就是孟怀虎;
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后,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给予一审同样的认定,而对“格兰仕公司300万元广告合同”一事给予重新认定:
格兰仕公司副总经理来杭州处理“虚假宣传”的事,孟怀虎与他在一家大酒店的总统套房进行交涉……签订广告合同后,格兰仕公司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二审法院认为,格兰仕公司本来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实际也并未被迫接受服务,此事不能认定孟怀虎构成犯罪。
法院终审认为,孟怀虎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刑法》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而且是索贿,应予以重罚。
判决书说,国家新闻媒体履行的是国家赋予的对社会的舆论监督权,国有媒体舆论监督权是一种公共权利,孟怀虎作为国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向被批评报道的有关单位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犯罪特征。法院终审判决:孟怀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判令赃款63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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