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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据《海峡都市报》报道,中国银行泰宁支行原行长王某、副行长李某、营业部主任海清,共同挪用千万元公款用于炒股,分别造成公款损失159万元、70万元、90万元。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中院终审,分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李某、海清有期徒刑11年、10年6个月、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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