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保中
近年来,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据最高法院工作报告,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达438万件。在我看来,物权的法律边界不清、保护不力是争讼大量存在、司法不堪重负的重要原因。
任何一部法律只能承载有限使命,物权法也不例外,它不包医百病。物权法的重要价值在于通过明确物权的归属,达到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目的。我们现在设计的物权制度也许不是最完美的,但是,我们朝着完美的方向跨出了一大步。至少,物权的法律边界开始清晰了。事实上,有了物权界限的清晰,才会有真正的市场,才有市场竞争、市场法治和秩序。在很多时候,“规定了没有?”比“规定了什么?”更重要。比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是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而早就需要立法规范的问题,小区车位的权属争议,更是随着房地产热和停车难而逐渐形成的一个矛盾焦点,有的甚至为此大动干戈。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关系,对诸如小区的车位权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权益则归业主共有。这种划分是否完全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当然可以讨论,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和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这类争讼将大大减少。
再如,我国传统十分注重邻里关系处理,所谓“择邻而居”、“与邻为善”、“远亲不如近邻”等等,讲的都是这个意思。我国民法通则只用了一个条文规范相邻关系。但近年来邻里纠纷不断增多,邻居之间常因为污水、噪声、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互相反目,甚至对簿公堂。这类矛盾固然与公民素质密切相关,但法律缺失也难辞其咎。现在的物权法用了整整九条的篇幅对相邻关系作出规定,这对促进邻里关系和谐方面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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