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法制日报》报道,虚拟财产到底算不算财产,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到底算不算犯罪?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多年来,司法机关面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的刑事犯罪,往往只能选取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惩治那些获利颇丰的罪犯。
3月27日,浙江丽水法院以盗窃罪重判“Q币大盗”的案例,对于今后严厉打击虚拟财产犯罪具有标本意义。
据案犯胥某和陈某交代,他们长期进行盗打电话充值Q币的犯罪活动,目前,他们获得的实际收益已经超过70多万元,使用充值的QQ号有上万个,盗打充值电信资费在200万元以上。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个两年、三年,这或许是两名Q币大盗最希望看到的。然而,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却让他俩大失所望,胥某被判了13年,陈某被判了10年,罪名是盗窃罪。据悉,这是我国首例涉及偷盗虚拟财产被重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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