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北京市崇文区革新西里居委会在小区124号楼前的西罗园北路人行道上画了一条白线——在线内,小摊贩可以卖各种蔬菜。居委会与小摊贩约法三章:要求摊贩们成立自治会自我约束;自治会条例中明确要求摊贩负责周围卫生、不许缺斤少两等;摊贩如有违约,摆摊资格将可能被取消。
生活困难群众无疑是商贩自治的最大受益者,因为他们可因此而获得谋生的机会,解决家庭的生存问题。社区居民同样可以从商贩自治中受益,因为居民们可以就近购买一些更为实惠的必需品,生活会更为便利。也就是说,商贩自治能够实现社区居民与小商贩们的双赢。
与此同时,商贩自治模式还能培育公民的自治意识。作为小摊贩来说,只有不逾越划定的经营范围,维护周围卫生环境,不给居民出行与生活造成不便,才可能获得继续经营也即谋生的机会,这就需要小摊贩们能够做到自我约束,通过包括成立自治会等形式强化自身约束能力;作为小区居民来说,通过集体协商及与小摊贩们“讨价还价”方式处理与决定小区事务,也是培育其自治意识的有效方式。公民具有自治意识是公民社会形成的重要特征,市民社会是现代公民社会的雏形,所以公民社会的建成离不开公民自治意识的养成。市容管理部门之所以不支持社区摊贩自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对小摊贩的“纵容”会影响他们的政绩,妨碍他们的工作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所以,要获得城管部门对于商贩自治的默许乃至支持,需要各级领导尤其是城管部门的上级领导增强民生意识,真正视促进民生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实现促进民生与维护市容市貌的有机统一。同时各地应尽可能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认可社区商贩自治,以使这一能够促进民生与公民自治意识的模式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能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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