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车停在路边停车场,丢失了该谁赔?车主缴纳的3元停车费,是保管费还是道路占用费?近日,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路边临时停车场丢车案,车主舒某因爱车丢失,将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4.7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路边临时停车守车人收的停车费不是保管费,而是道路占用费,守车人没有保管义务,不该赔偿。
车主 吃饭回来车不见了
2005年12月,舒某花4.7万余元买了一辆长安奥拓。去年2月26日中午,他把车停在蓉城饭店旁的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交了3元钱的停车费,守车人出具了一张定额发票。可就在舒某吃过午饭返回来时,发现车已被盗。守车人告诉他,是另一个人把车开走了。当时,守车人误以为是他的朋友,也没阻止,还指挥那人倒车。由于没买盗抢险,舒某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此后,他多次找到停车场索赔,都遭拒绝,最后舒将停车场告上法庭。
被告 占道停车无保管关系
路边停车场该如何为自己看守的车辆被盗承担责任?庭审中,这个问题成了双方激辩的核心。被告在答辩状中称,舒某交的3元钱是占用道路的场地使用费,并不是保管费,而且,车场也没有明确同意为舒保管车辆,舒也没有向停车场交付车辆行驶证、车钥匙等,因而,停车场并不能实际控制车辆,不应当为车辆被盗承担保管赔偿责任。
车主则反驳说,他与停车场之间形成的应该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车主交了停车费,停车场除了提供场地停车,守车人还要承担看管和指挥车辆停靠的义务,保障车辆的安全。因而,车辆在临时停车场丢失,停车场理应为保管不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路边车场性质特殊
最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临时占道停车场所收停车费并非车辆的保管费,而是收取的车辆占道场地使用费。收费后,守车人指挥车辆在规定区域规范摆放。此外,守车人还应对停放车辆的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提醒制止他人对车辆不利。可是,舒某的车是他人用钥匙打开的,守车人一般会认为有钥匙的开车人就是该车的权利人。同时,舒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守车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停车场不应该为车辆的丢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驳回舒某的索赔请求。
建议 停车尽量到室内停车场
路边临时停车场车辆丢失得不到赔偿,这并非成都首例,而且,全国不少城市都有相似的判例。因而,此案的宣判,再次给蓉城车主敲响警钟:千万不要贪图方便,随意将车辆尤其是豪华轿车停放在路边临时停车场。为此,法官建议车主们,尽量把车停放到室内停车场等商业停车场,否则就有可能得不到赔偿。
法官认为,舒某丢车的停车场是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并非商业性的院内露天或室内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场占用的是具有公共资源性质的公共交通道路,这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停车场,它是依据有关交通法规设置,是为缓解商业性停车场无法满足辖区停车需求矛盾采取的权宜措施。青法研本报记者车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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