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周玮、田雨)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2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草案分别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规划不得因领导人变更而变更
城乡规划法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4日指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规划须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城乡规划法草案明确,规划制定要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草案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严防“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于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状,草案规定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草案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科学地划定规划区,并明确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城乡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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