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4月6日讯(记者陈成智特约记者王素芝)在今天召开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海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获全票通过,经省政府批准后即将实施。
《试行办法》明确,省政府向市、县、自治县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对市、县、自治县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督察员主要采取巡查方式对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省建设厅原则上每年安排每个市县不少于两次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督察员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专项督察。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申报等单位收集资料,调查取证;有权对市、县、自治县核发“一书两证”、审批工程设计、颁发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档案建立等情况进行抽查;对有关人员进入调查了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延误和拒绝。
督察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督察员的主要督察内容是:城乡规划编制、修编和管理,城乡规划的重大调整,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城乡规划管理程序,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将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提出督察意见,经省建设厅组织审核后,向市、县、自治县政府或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海南省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督察员人选由省建设厅推荐,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由省政府聘任。督察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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