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补偿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记者吴坤修改城乡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开始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的明确规定。
同时,为了防止城乡规划因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因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草案严格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规定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并明确了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为此,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涉及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先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规范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强化监督检查措施。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的落实,草案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强化了对规划的权力机关监督、公众监督、上级机关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