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丽)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昨日从省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为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劳动保障部门已对有关衔接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劳动保障部门要求从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对于5月1日前已经作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
对于5月1日前已作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要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对于5月1日前已经做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