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5日电(记者崔丽)企业用工底数不清,煤矿事故死了多少矿工都不知道,职工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今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针对这一状况,乌日图委员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招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经济性裁员需变更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设最高补偿年限……进入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出现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新亮点。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三条底线。三审稿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新增加了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
在用工中,用工单位到底有多少人,经常底数不清。有关专家解释称,增加此条款规定是为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保证劳动者获得维权的证据,使其获得维权保障。
这一规定与乌日图委员的想法不谋而合,但他同时认为,草案中新增加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他解释说,“首先,对用人单位来说,用人名册肯定是有的,因为至少发工资也要有个工人名册,不需要你要求,其次就是‘备查’,现在这么多的用人单位,要求对每个用人单位都去检查,显然是不可能的,也做不到。”
乌日图委员的感慨从劳动法执法检查说起。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各地普遍出反映一个带有共性的问题,就是执法检查所到的地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不清楚,底数不清。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用工都要经过政府批准,这显然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但是现在的情况是走到另一个极端了,政府部门根本就不掌握各个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乌日图委员说,“由于底数不清,所以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诸多方面,比如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拖欠情况、社会保险情况都说不清楚。如果说用人单位连用工人数都不掌握怎么能说已经‘应保尽保’?”
“更有甚者,前两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我们就发现了,有的煤矿,发生事故后井下有多少工人都不知道,死了几个人都不知道。这都反映地方劳动部门对劳动力的基本情况掌握不够。”
针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要求各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的基础性工作,其中一条就是以建立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
对于有人担心备案制度是不是增加了企业负担?“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不是增加企业的负担,而是增加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负担,这也是政府管理部门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一项工作。”乌日图委员强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按照这个开始推行了,因此,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也应该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加以体现。”乌日图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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