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力)知识产权侵权后,对如何计算赔偿数额,一直没有细化的规定。昨日,市高院出台了《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次明确了著作权精神损害重庆市地方标准。该《意见》将在今年7月1日正式在我市法院实施。
侵权获利分两类计算
;当侵权发生后,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应该先区分“销售利润”、“营业利润”以及“净利润”的概念。根据《意见》规定,对于一般能够证明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侵权人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时,应看成一般性侵权行为。在计算侵权数额时,应该按照“净利润”或“营业利润”计算,赔偿时,也可按照1倍赔偿。而造假、贩假、多次侵权的,主观上明知是侵权产品,而故意销售的,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可以按侵权产品销售利润计算侵权获利。同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以按照2~3倍的数额,进行惩罚性赔偿。
乱发表别人作品可赔10万
歪曲表演者形象、不经同意随意拿别人作品乱发表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能被判最高1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意见》中对侵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了详细规定。
律师费可找侵权人“报销”
此外,在进行诉讼时,可以向侵权人索赔因维权而花费的费用,权利人请律师,花费的合理律师费,侵权人也要“埋单”。《意见》中“维权费”第一次明确要求,只要是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明,在维权时支出的合理维权费、律师费,侵权人必须“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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