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法规 该清理了
2007年“两会”前后,一条消息始终吸引着公众的眼球——
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
3月12日,全国政协委员王翔提出“铁路撞死人最多赔300元不合理”的建议;
3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法制工作机构下发通知,明确了清理“过期法规”的有关问题;
3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官员确认清理时间表,把对这一新闻的关注推至最高点。
他还称: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彻底、力度最大的一次清理,旨在从制度层面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清障”。清理工作将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结果会向社会公布。
这确实是一件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大事情。一个极端的例子诠释了过期法规对人们的伤害:33岁的邓凤在命丧火车轮下后,只得到了15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150元的丧葬费。
在这次清理之初,本报推出“点评十大过期民生法规”——它们大都是1987年前制定的,距今20年有余。其中有些是整个法规明显落后于时代,甚至还有着“文革”的烙印;另一些则是部分条款未能与时俱进,侵害现代公民的权利。所谓“不破不立”,我们期待着,把这些“古董规章”送进博物馆后,能有一批符合当代民生的新法尽快出台。
点评十大过期民生法规条款!
□法伊莎 黎 诚 采访/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颁布日期】1958年1月9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具体条款】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3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3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
【点评】目前,全国每年有几亿人流动,下了火车、飞机就去登记。现在是信息时代,拿身份证一刷,不就什么都清楚了?(何兵)
2.《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79年7月16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
【具体条款】第六条 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至150元;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点评】应该看是谁的过错,有没有构成侵权损害,而不是看伤者可怜不可怜;赔偿标准同样谬误——根据民法相关原则,应该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杨小君)
3.《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颁布日期】1951年4月24日
【颁布单位】原政务院
【具体条款】第六条 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
【点评】 如果按照铁道部的逻辑,国家旅游局是不是也可以推出旅游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劳动部也可以推出劳动意外伤害保险?即使没有购买这个保险,乘客购买了车票,你就应该保证他的旅途安全。不能通过强制保险的方式,把这个风险转移给消费者。(郝演苏)
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颁布日期】1987年1月1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具体条款】第三十四条 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点评】当邮政企业政企分开以后,邮政和客户是合同关系。客户在支付邮资费用后,邮政企业在法律上就该承担安全有效的邮递业务。如果投递邮件的人能证明信其价值,企业应该给予相应赔偿。(杨小君)
5.关于贯彻《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1976年11月13日
【颁布单位】原四川省革委会
【具体条款】第二条:设置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必须经过批准,领得证书,方准使用。市、地、州所属单位的,由市、地、州革命委员会批准;省属单位的,由有关委、组、局批准;国务院在川单位的经国务院各部门有关司、局批准。
【点评】无线电业务发展如此迅速,“文革”时期的规定还不废止?
(杨小君)
6.《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83年6月04日
【颁布单位】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具体条款】第三条 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或职工,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但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住宅。
【点评】这也是个有时代烙印的条款,涉嫌变相拒绝农民入城。如果农民和城镇居民相爱,要结婚买房子,怎么办?(何兵)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颁布日期】1995年10月30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具体条款】第二十六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点评】乙肝、丙肝“小三阳”并不传播,这个条例的表述对人容易造成误导,并产生歧视。(卓小群)
8.内务部关于“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生活困难的救济问题”复河北省民政厅的函
【颁布日期】1957年8月28日
【颁布单位】原内务部
【具体条款】各级人民法院因错判致使当事人的家属生活困难时,可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如果因错判致使当事人遭受大的损失的,根据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精神,需要赔偿损失时,仍应由司法业务费开支。
【点评】就批复本身来说,错判应该由法院来承担责任而不是民政部门;不存在什么大不大的损失,只要是遭受损失、提出诉讼,就应该赔偿。(沈岿)
9.《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
【颁布日期】1960年7月1日
【颁布单位】卫生部、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具体条款】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小型厂矿和田间作业的防暑降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点评】保障范围太小了。目前出现了很多新行业——比如服务业同样存在降温问题,但出台相关规定就因此没有政策依据。(韩智力)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颁布日期】1953年1月26日
【颁布单位】原劳动部
【具体条款】第二十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点评】纸面虽然有效,实际已不可行。尤其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之后,这部1953年的法规是中国劳动领域最高龄的法规,早已不合时宜。 (韩智力)(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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