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汽油桶倾倒烧伤8乘客
2000年7月16日1时许,张军胜驾驶一辆中型客车途经长垣县凡相镇胡庄村时,朱爱伟携带一个装有20公斤汽油的白色塑料桶上车。当车行至凡相镇秦庄路段时,因路面有一小沟,汽车颠簸导致汽油桶倾倒,汽油流到汽车发动机上引起着火,致车上乘客杨春海、王至琴、李红喜、王翠芬等8人被烧伤。
事故发生后,该县爱心捐助25万余元,长垣县汽车联运公司支付5万元,张军胜、朱爱伟支付一部分现金,用于抢救受伤人员。2001年11月6日,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张军胜、朱爱伟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向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及死者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长垣县人民法院先就案件的刑事部分进行审理,判决被告人张军胜、朱爱伟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称,司机张军胜和汽油桶携带者朱爱伟是直接责任者,应当承担责任;长垣县汽车联运公司、长垣县交通局、长垣县车管所、长垣县公路局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长垣县凡相镇人民政府未尽到路面养护和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01万余元。
审理经过:
家徒四壁执行陷入僵局
长垣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垣县公路局、交通局、运管所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张军胜、朱爱伟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81562元;长垣县联运公司对被告人张军胜负连带责任。
宣判后,长垣县汽车联运公司先后提出上诉和申诉,均被驳回,本案即转入执行阶段,但联运公司却躲避执行。被告人张军胜愿意承担责任,但由于自己经济条件有限,要求联运公司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朱爱伟也因经济能力有限赔偿不到位。利益迟迟得不到保护,几名受害人就联合起来集体上访。
申诉结果:
当场签订和解协议
联运公司通过省人大向省高级法院申诉后,法院经审查,发现在扣除已经支付的费用外,被告人对受害人再支付20万元左右即可执行完毕。在此基础上,合议庭又继续做受害人一方的工作,对他们说明原判实际内容,讲清利害关系。受害人及其代理人经过反复考虑,最终同意了合议庭的意见。最后,几方当事人顺利地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多年的缠访缠诉案件,就此了结,几方当事人都表示非常感谢。
法官评析:
把握利益平衡案结事了
“法官办案要有较强的责任心。”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谢华海说,该案件若按一般的正常程序,在立案环节处理起来非常容易,由于申诉人联运公司的申诉无理,一纸文书驳回即可。然而,承办人从案件中发现受害人长期为赔偿费用发愁,听证时又看到他们一个个变形和扭曲的脸庞时,法官的责任心就油然而生。
谢华海说,公平正义是法官办案应当固守的灵魂。从联运公司申诉的理由和意图来看,全部让其赔偿对它来讲损失很大,与其实际得到的利益形成很强的反差,主观上很难接受。而对于受害人来讲,正常的工作生活因飞来横祸而扰乱,他们肉体上、精神上所受的损害,是多少金钱也无法弥补的。面对这种情况,坚持公平正义,把握利益平衡,找到案件处理的最佳切入点就是法律的真义所在,这也是本案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顺利调解结案的根本原因所在。
“定纷止争,服务大局,是法官不懈追求的目标。”谢华海说,只有及时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使几方当事人永无纠缠,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才能很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安报记者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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