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消息5月1日起,伤残劳动者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将按照国家标准委员会最新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执行。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转发的国家劳动保障部有关通知的要求,如果伤残劳动者对5月1日前已作的初次鉴定结论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
据有关人士介绍,对广大伤残职工而言,与老标准相比,新标准的伤残条目增加了102条,更细化、更具有操作性,而且总体上鉴定的尺度放宽了,更能保障伤残劳动者的权益。比如新标准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生活能够自理的为一般医疗依赖,需要特殊医疗的则为特殊医疗依赖,以前的标准对此没有具体区分。
据了解,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劳动者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按新标准执行。伤情未发生变化,原鉴定结论不变。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作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据了解,到去年末,全省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812.7万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5.6万余人。(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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