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经三年多时间,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从原则走向细则。《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颁布施行。
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条例》只用一节、三条的篇幅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没有立即付诸实践,配套实施办法一直在研究制定之中。
据悉,询问和质询制度的主体设定为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委员。这就是指省(市区)、地(市州)、县(市区)三级“两委”委员,而党的其他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其他党员,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乡镇党委成员等不在其列。
党委委员询问和质询对象,是所在党委的常委会、同级纪委,所在党委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派出的巡视机构和所在党委批准成立的党组(党委)。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所在纪委的常委会、派出机关、派驻机构。
询问、质询对象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侵犯委员询问、质询权的,将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质询,也将被“批评教育”乃至“追究责任”。
一般情况下,合乎规定要件的询问和质询,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须将询问书送交询问对象,询问对象在收到之日起20(质询为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受理部门收到书面说明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询问人并留存备案。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两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两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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